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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苏友好互助同盟条约
添加时间:2008-05-05 原文发表:2008-05-05 人气:45
本文章共2428字,分2页,当前第1页,快速翻页:
| 根据英文版翻译:
1945年中华民国和苏联加盟条约:
签字人:王世杰(外长), 斯大林
1.苏联承认中国对外蒙古的宗主国地位;苏联必须在1950年前
撤走在外蒙古境内的所有驻军。苏联同意中国政府对蒙古的驻
军,但其驻军不能用来反对苏联。苏联强烈要求25年以内中国
政府同意外蒙古举行公民表决,由联合国监督表决的公平性。
2.中华民国政府声明对外蒙古有不可质辩的主权,中国政府
1950年10月10日恢复对外蒙古驻军,用于保护领土完整,不用
于反对苏联,在同一时间实行蒙古高度自治。中华民国政府同
意 100年以内让外蒙古人民举行公民表决,由联合国监督表决
的公平性。公民表决的先决条件是1911年被苏联用武力驱逐出
去的原外蒙各族居民迁回原地,参与投票。中国政府认为,公
民表决是决定自治,不是决定独立。
3.双方同意就蒙古问题继续进行谈判。双方同意就东蒙问题继
续进行谈判。
4.苏联同意无条件撤走苏联驻东三省所有武装力量。同意中国
政府恢复原苏殖民地大连主权;苏联承认中国对海参威的主权,
苏联同意在50内以内撤走苏联驻海参威所有武装力量。
5.中国政府将在1995恢复对海参威的主权,并开放海参威为自
由港,对苏联免税。
6.双方同意就海参威问题继续进行谈判。
7.苏联承认江东六十四屯为中国领土。苏联承认图门江出海口
是中国主权。
8.中国声明图门江出海口是中国主权,为了中苏友好图门江对
苏联开放。
9.中国政府将保留继续废除不平等条约的权力。
10.苏联拒绝中国对科叶群岛的主权要求,但原意同中国政府
就所有领土纠纷进行谈判。
11.中苏两国一致同意江面主权中苏各二分之一。
12.本条约需要中国国民代表大会同意,苏联最高苏维埃同意,
中苏最高领导人签字才能生效。
参考:
中苏友好同盟协议:(1949)(英文版非正式译文)
签字人:毛泽东, 斯大林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条件承认外蒙古独立,取消国民政府关于
外蒙的不平等条约。并愿意根据联合国民族居住权原则,把南
京政府用武力霸占的外蒙领土还给外蒙。
2.中华人民共和国承认海参威(包括海参威所辖之郊区)是苏联
固有领土;中华人民共和国承认江东六十四屯为苏联领土。中
华人民共和国承认图门江出海口是苏联主权;“新疆北郊”是
苏联领土;
3.中华人民共和国停止1945年以来南京政府所有索土要求。承
认清朝政府1850年以来所有领土条约。
4.乌苏里江江域靠苏方三分之二属于苏联主权,靠中方三分之
一属于中国主权。
5.苏联政府欢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领土的声明。
6.双方同盟一致反对台湾国民党,及美国为首的帝国主义。
7.承认清政府关于大连的协议,承认苏联在大连旅顺的特权。
8.中华人民共和国欢迎苏联在新疆、东北、内蒙驻军,兄弟互
助关系。
中正和毛泽东与苏联签定的两份《中苏条约》之比较[转自苹果论坛]
提 要:
本贴发出两份不同的《中苏条约》原文,比较请读者自己完成,
请注意其中关于蒙古、中长铁路、对日和约问题的细微末节。
注:本系列资料来自沈志华教授所编《朝鲜战争:俄罗斯国家解密档案》、
所着《毛泽东、史达林与朝鲜战争》(广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11月出版)。
中华民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友好同盟条约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主席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最高苏维埃主席团愿以同盟及战后善邻合作、加强苏联与中国素有之友好关系,又决于此次世界大战抵抗联合国敌人侵略之斗争中,彼此互助,及在共同对日作战中,彼此合作,以迄日本无条件投降为止,又为两国及一切爱好和平国家人民之利益,对于维持和平与安全之目的表示其坚定不移之合作志愿,并根据一九四二年一月一日联合国共同宣言,一九四三年十月三十日在莫斯科签字之四国宣言及联合国国际组织宪章所宣布之原则,决定签订本条约,各派全权代表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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